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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勞工於申請入國簽証應附傷寒症狀問診結果表。出現傷寒相關症狀者,不予核發入國簽証。
二、自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勞工於入國後三日內之健康檢查應增列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
三、自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勞工入國工作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應增列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
※印尼勞工入國後傷寒之相關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資料來源: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附件: (098B021期-中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