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0八-0六-一00八 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九五七0七二五一00號令訂定 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0九六三一七二六六00號令修正 發布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九八三三四0七四00號令修 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八九五八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十六條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補助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託)下列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府社會局:補助老人搭乘公車及捷運之規劃、督導及費用負擔事宜。 二 本府教育局:學生之愛心悠遊卡受理申請、發放、補發所需費用及訂定 相關規定事宜。 三 本市公共運輸處:補助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之規劃、督導及費用 負擔事宜。 四 本市各區公所: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受理申請、查驗證件、 發放、補發、退卡及展期作業事宜。 五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票卡之查核使用、收回及辦理未逾期票卡 展期事宜。 六 公車業者:票卡之查核使用及收回事宜。 七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掛失事宜。 除前項所定機關(構)外,本府得委任(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相 關業務。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車:指本市聯營公車、新北市轄公車、基隆市公車及行駛經本府核定 公路客運路線之車輛。 二 捷運: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三 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五 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學校: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 第一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每月搭乘公 車全額補助六十段次,逾六十段次補助乘車價格半價(以下簡稱補助半 價);搭乘捷運補助半價。 二 第二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一年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 際居住本市之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半價。 三 第三類:第一類、第二類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陪同搭乘公車 或捷運時補助半價。 第 五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申請票卡: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三 依其申請類別,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經區公所審核通過者,依下列類別製發票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 一 第一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一)或愛心悠遊卡(一)。 二 第二類:核發敬老悠遊卡(二)或愛心悠遊卡(二)。 三 第三類:核發愛心陪伴悠遊卡。 符合前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於就學期間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具學生證功能 之愛心悠遊卡。 第 六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使用時應隨身攜帶 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 愛心陪伴悠遊卡持有者應緊接具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愛心悠遊卡持有者使 用,始予補助,單獨使用以全票計價。但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 分而未滿六歲持愛心悠遊卡之兒童,其必要陪伴者陪伴搭乘捷運時,得逕行 使用該愛心悠遊卡刷卡進出車站。 第 七 條 非本人使用第一類票卡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一年。經第二次查獲 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收回其票卡並停 止免費補助五年。 非本人使用第二類票卡者,收回其票卡。 前二項情形因票卡遺失,於查獲前已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停止補助期間,仍得申請第二類票卡。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助: 一 首次申請第一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間。 二 第一類票卡無法正常使用。 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 前項情形,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回者,申 請人應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第 九 條 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票 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第 十 條 票卡遺失、毀損、資料錯誤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票卡持有人得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補發票卡。但因票卡遺失而申請補 發者,得免持原票卡辦理補發: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原票卡。 三 依其申請類別,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 委任代理人申請補發票卡者,除前項所定之文件外,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學生愛心悠遊卡之補發,應由學生向就讀之學校申請。 第 十一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一 死亡。 二 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三 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第 十二 條 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之持有人,因補助身分變更或擬停止使用者, 應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退卡事宜。 退卡或依第七條收回票卡時,如需辦理加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僅限於自行 加值可用餘額,不包括公車免費補助及製卡費。 第 十三 條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自核發日或展期日次月起算六個月內有效。票卡持有人應 於期限內持卡辦理展期作業,逾期未辦理者,票卡失效。 前項失效票卡,票卡持有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卡,並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辦理逾期展期作業。 前二項辦理地點,由本府公告指定之。 第 十四 條 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本府委任(託)之機關(構 )辦理掛失手續;票卡一經掛失,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