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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2019/10/16 18:13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6日電)苗栗縣通霄鎮邱姓叔姪遭檢舉虐捕、認養多隻流浪狗,疑轉賣台中莊姓男子交予外勞宰殺,苗栗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邱姓叔叔、莊男及外勞,法院一審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通霄鎮邱姓叔姪於去年3月間,被愛狗人士發現在苗栗苑裡海邊防風林以「吊山豬」等陷阱,殘忍套頭、腳方式虐捕流浪狗,由於定點餵食的「毛小孩」陸續無故人間蒸發,懷疑邱姓叔姪捉狗宰殺販賣。

警方會同苗栗縣動物防疫所深入追查,發現邱姓叔姪3個月內在新竹、苗栗地區動防所領養約20隻流浪犬,以每隻新台幣200元代價,送往台中市大甲區莊姓男子住處,經前往搜索,在莊男住家對面空屋,發現大量項圈、動物毛髮、血跡鍋碗及狗狗頭顱、腿骨殘骸,經DNA比對證實有犬隻血液。

案經苗栗地檢署偵結,認為邱姓叔叔、莊男及越南籍移工涉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宰殺犬罪嫌,將3人提起公訴;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出爐,3人均無罪。

判決指出,邱姓叔叔辯稱因莊男家遭小偷要養狗,才幫忙去領養,1隻狗拿200元,當作是油錢,他只是領狗給人養,沒在吃狗肉,也不敢吃,請求法官判他無罪。

莊姓老翁也否認殺狗,辯稱抓的5隻狗,有的沒綁好跑掉、有的送給外勞、有的死了,警方搜索處他也沒在使用;越南籍移工則稱自己喜歡養狗,但老闆說不能養就送給別人,否認受莊男指示殺害動物。

判決書提到,現場採證送驗的動物頭骨及腳殘骸確屬犬隻所有,另採證的動物毛髮經鑑識比對結果,非全然為犬隻,也比對出與野豬、家豬型別序列相符,且現場查獲「血跡碗」內血跡,鑑識結果為野豬或家豬的血液殘留,「血跡鍋」則因為混合型而無法檢出,無從作為被告3人宰殺犬隻證明。

判決內容指出,縱使現場有諸多跡證顯示有犬隻在該處死亡或遺留大量毛髮以及其他血跡殘留,然無從確認是否源自領養的流浪犬隻,而血跡遺留原因也並非僅單一「遭宰殺」的可能,尚無從排除其他犬隻受傷等原因。

法官認為,本案查扣物品均無從比對出被告3人指紋或可直接證明查獲地點物品均為被告3人所有、所用或是遺留證據,在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下,不能證明被告3人犯罪,因此判決無罪。

苗栗地檢署今天表示,判決結果顯示院、檢雙方對於證據解讀的落差,對於此案,檢方已提起上訴。(編輯:林沂鋒)1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