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