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ngle)
 
答: 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移工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雇主在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移工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移工出國。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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