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家有重病患者,急需外籍看護工照料,如何辦理承接手續? (angle)
 
答: 依據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月29日生效,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移工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至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按照現行送件程序即可,不需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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