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台從事履約工作,應由誰提出申請?
 
答: 由外國法人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提出申請,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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