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受聘的外國人其學經歷證明或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是否須特別註明?
 
答: 學經歷證明影本為外國文件者,勞委會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我駐外單位之認證,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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