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angle)
 
答: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僱於二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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