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僱請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是否可適用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Brian)
 
答: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故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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