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聘僱哪些外國專業人員,需檢附健康檢查證明,其如何規定?
 
答: 補習班教師聘僱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係指受聘僱外國 人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由衛生署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 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其三個月內係以申請日前三個月為限 。另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部分,已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免附該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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