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何謂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angle)
 
答: 有關跨國企業定義請參照「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規定,而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須於該跨國企業設於台灣以外之其他國家據點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該跨國企業指派至台灣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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