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9      年底到了 補休、特休假休不完怎辦?
 
 
2019-11-29 14:47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年底到了,很多勞工可能特休假、補休假休不完,去年勞動基準法二修後已有新規定,勞工應注意自己權益。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否則也要補給加班費。

以往勞工特休假、補休假休不完,往往自動作廢,去年勞基法二修,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確保勞工休不完,雇主一定要給工資。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例如勞工受雇當日起算一周年、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勞動部指出,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的工資。但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就得發工資。

例如,若勞雇雙方約定特休假採曆年制(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勞工今年有特休假14天,到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八天特休假未休,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八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到明年6月31日;屆期後若還有二天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雙方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再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另一種是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

勞動部表示,換成補休後,補休期限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限制,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補休期限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屆時勞工如未補休完畢,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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