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07      1月11日投票日 中市勞工局說明勞工放假權益
 
 
16:45 2020/01/07 中時 盧金足 、 吳梓鍹 、影音編輯
 
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訂1月11日舉行投票,台中巿府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日具投票權且原排定需出勤勞工,應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當日原屬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不另行給假。

勞工局長吳威志呼籲,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投票日出勤,應不妨礙其投票,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緩。

若該日原屬勞工工作日,雇主徵得其同意出勤時,應依實際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吳威志説,若該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勞工也能於該日出勤工作後,經雇主同意,將出勤的工資改為補休。

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法定放假日則為午前0時至午後12時,共24小時一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該放假日不得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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