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0      延長工時應報備主管機關
 
 
【記者張淑珠/台中報導】2021年1月10日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的工廠,雇主如為配合防疫需求或振興重建工作,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出勤必要,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為顧及勞工健康權益,事後需補給勞工適當休息,若停止假期則應於事後補假,延長工時加班費及停止假期工資皆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雇主配合防疫或復原重建工作,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出勤之必要,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此外,該狀況若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且需緊急處理的突發事故,也符合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規定。

勞工局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勞工「停止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說,勞工局去年度共接獲159家次報送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致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累計通報960人次,其中80家次事業單位報送原因為受疫情影響,涵蓋752人次,已輔導通報單位遵守相關勞動法令。

另外,勞工局針對轄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產業辦理入場輔導機制,去年至今已完成20場次,並於去年9月間就台中市轄內防疫物資(口罩)生產廠商進行專案法令遵循輔導。羅群穆強調,因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去年度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產業」列為全國性勞動專案檢查對象,勞工局也配合於去年10至12月期間進行專案檢查,總計完成8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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