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1      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11年零開罰
 
 
2021-01-11 01:09 聯合報 / 記者吳亮賢、謝進盛、葉冠妤/連線報導
 
六都企業連續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 圖/聯合報提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若無正當理由,可處最高十萬元罰鍰,但「無正當理由」缺乏統一標準,民國九十八年七月施行後,十一年來全台「零開罰」,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新北勞工局行文勞動部,建議修法列出具體標準,並將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差額補助費,從兩萬四千元提高到三至四萬元。

勞動部官員表示,現行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企業須繳差額補助費的國家,德國約一人繳一萬多元台幣、日本則是一萬六千多元,我國要求繳基本工資兩萬四千元已較高,若要提升到三、四萬元,恐需社會共識。

身權法第卅八條規定,卅四人以上公家機關,進用具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六十七人以上私立企業及機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每未足額一人,機關或企業每月須繳納二萬四千元差額補助費,作為身障者就業基金。

勞動部最新統計,全國須進用身障者的義務單位一萬七六三四家,其中一六二六家連續二個月未足額進用,比率將近一成。

一名傳產業者說,曾任用一名身障員工,但工作出狀況影響團隊,因此寧可繳差額補助費;另有餐飲業者說,擔心身障者工作受傷,恐有職災補償等問題,少有企業願承擔風險。

新北勞工局科長盧志銘說,法條中的「無正當理由」缺乏統一標準,地方政府擔心若真的開罰,企業可走訴訟程序撤銷罰單,因此已於去年十一月初行文勞動部建議修法,並將現行的差額補助費提高五成、甚至一倍。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劉俊麟表示,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代表法律制度無效,如果繳兩萬多元不夠,繳到廿萬,企業還敢這樣嗎?

身障聯盟秘書長洪心平說,建議應採用累罰制度,對慣常違規的企業採計加重金額,但對剛成立或規模不大的企業則傾向輔導,了解原因。

台南市勞工局指出,企業未進用身障者,多因企業文化本身對身心障礙者排斥,提高差額補助費恐無實益,建議勞動部可針對未足額企業,如輔導後仍未改善者,可研議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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