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08      團體協約助留才 勞動部提醒這樣簽才有法律效力
 
 
時間:2024-01-08 15:14 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楊文君
為協助勞資雙方撰擬團體協約,讓協約更具法律效力,勞動部近期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建議條款用語最好和勞動法令用語一致、時常更新法律修正、若違約時要如何處理等。勞動部也提醒企業,與其想一堆方法留才,不如簽訂團體協約,這就是最好的方案。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儘管事業單位與工會雖有簽約共識,但畢竟法律專業有限,將協商共識事項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條款文字並不熟稔,因此,勞動部2023年邀集工會、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編訂「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並於近日發布。

王厚偉指出,協約的條款用語最好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例如銀行稱就職,慣稱「入行」、或懲戒解僱稱為「開除」,但勞動法令是用「到職日」、「終止勞動契約」 等;以及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最後也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他說:『(原音)譬如條文雙方沒有履行或雙方有爭執,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用仲裁既方便又比較快,這是我們的建議。』

王厚偉也舉例目前看到不錯的團體協約,例如每年度稅前盈餘達新臺幣7,000萬元時,調升乙方會員薪資 3.2%;或是依任職年資計算退休金月提繳率,3年以上未滿6年者,月提繳率為薪資8%,6年以上提繳率為10%等。

王厚偉提醒企業,與其想一堆方法留才,不如簽訂團體協約,這就是留才的最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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