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19      廟前摸走200元老人機 男子遭判拘役20日
 
 
15:19 2021/03/19 中時 謝瓊雲
 
陳男一時起貪念,順手摸走價值200元的老人手機,因此吃上竊盜官司,得向公庫繳納2萬元罰金,得不償失。(資料照)
 
63歲陳姓男子去年10月一早騎車到和美鎮一處土地公廟閒晃,看到張姓老翁在廟前廣場打盹,一時貪念順手摸走了對方放在身旁地上的一支老人手機,張翁醒來發現手機不翼而飛,請廟方調監視器後報警;檢警估算手機市價僅200元,陳男因此遭彰化地院依竊盜罪名判處拘役20日,若易科罰金需向公庫繳納2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根據判決書,去年10月17日上午近9時,陳男至和美鎮福安廟,看見張翁在廟前廣場機車上睡覺,身旁地上放了一隻價值200元的銀色三星手機,他隨即走到張翁身體左側,彎腰撿起手機藏放進衣服口袋後,還先進廟裡拜拜再騎車離開。

陳男否認偷竊,辯稱手機放在地上又未連接充電線,因此撿起來,等釣魚回來之後就拿去派出所,不知道這樣會觸犯竊盜罪;但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手機就放在張翁身邊,陳男撿起後未詢問是否為張翁所有就離開,與一般撿拾到遺失物等待失主尋回之行為不符,認定陳男意圖偷竊。

法官審酌,陳男高中畢業後曾先後從事彰化監理站之監考官、五金公司售貨員與印刷工廠技術員等工作,在社會工作經驗約30年,明知手機不是自己的,未經所有人同意就拿走並據為己有,不法行為屬竊盜無誤。

雖然陳男事後將手機送回嘉犁派出所,卻是在被害人報案後,警方二度上門至其住處詢問妻小後,他才到派出所返還手機,考量陳男50幾歲退休後沒有工作,已婚育有3名子女,並已賠償被害人雙方和解,故作如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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