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9.05      配合同婚修法 外勞雇主刪除「姻親」改用這個稱謂
 
 
2019-09-05 13:38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同婚規定,勞動部配合修正聘雇外勞辦法,其中有關申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雇主資格,將「一親等姻親」字眼刪除,因為同婚沒有姻親,所以改用「配偶之父母、祖父母之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父母」等民俗稱謂。

另外,配合長照法的長照機構型態,修法將「依長照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納入可以聘僱外勞對象,修正案已生效。

勞動部表示,原本擔任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雇主資格中,「一親等姻親」涵蓋因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公公、婆婆、繼父、繼母等關係,但此次同婚並未修改民法,因此無法採用民法「姻親」概念,因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其中「一親等姻親」,改用「配偶之父母、繼父母、繼子女或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等民俗稱謂。

此外,目前法令只規定養護中心、安養機構、護理之家等機構可以聘僱外籍看護工,長照法通過後,可以設立的住宿型服務機構也有外籍看護工需求,因此此次也一併將依長期照顧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納入聘僱外籍看護工適用對象。

勞動部表示,一般養護機構以容留人數計算可聘僱外籍看護工比率,每三人可聘一個外籍看護工;長照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機構則以床數計算,每五床可聘一位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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