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 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停留期限再次自動延長30日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發布日期: 2021-11-10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考量國際疫情仍屬嚴峻,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再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移民署強調,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外國人,前於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間,16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本次為第17次。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本項措施仍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疫情發展狀況之評估,適時檢討調整。相關延期要件及注意事項,詳情請參考以下「問答集」。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1年11月9日宣布關於外國人再次自動延期措施?
    A1: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再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之對象,不予以自動延期,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2020年3月17日入境,原應於2020年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2020年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12月14日、2021年1月13日、2月5日、3月12日、4月13日、5月13日、6月10日、7月12日、8月11日、9月10日及10月7日16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48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660日(30日+150日+48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2022年1月6日),符合「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1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17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2022年1月6日再延至2022年2月5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於2020年3月17日入境,原應於2020年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2020年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12月14日、2021年1月13日、2月5日、3月12日、4月13日、5月13日、6月10日、7月12日、8月11日、9月10日及10月7日16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48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660日(90日+90日+48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2022年1月6日),符合「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1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外國人經第17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2022年1月6日再延至2022年2月5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於2020年3月7日入境,原應於2020年3月2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2020年8月18日),如當事人於2020年8月10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並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2020年9月3日。後經本署於2020年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12月14日、2021年1月13日、2月5日、3月12日、4月13日、5月13日、6月10日、7月12日、8月11日、9月10日及10月7日自動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45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改為630日(180日+45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2021年11月27日),符合「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C外國人經本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2021年12月27日。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3: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4: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4: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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