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22962號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為:「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105年(含)前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106年(含)以後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二、原編號C13靜養醫院及L07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等2家醫院,自附表刪除。
三、新增伍倫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及彰化基督教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部長 林美珠
附件: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