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1.26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再就業滿3個月不需同一公司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滿前,再受僱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並不限制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107年有31,481件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約占請領失業給付的4成。

    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舉例指出,以一般勞工為例,失業可以請領6個月失業給付,如果該名勞工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3萬元,可以領投保薪資6成約1.8萬元的失業給付,若勞工領了2個月後找到工作,符合提早就業津貼領取資格,其提早就業津貼金額為剩餘4個月的1.8萬元總和的50%。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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