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 條第4 項訂定。二、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105 年(含)前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106 年(含)以後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三、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四、修正事項:新增編號T13:信義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