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1.09
  • 比照政府彈性連假 企業可移假補班 蘇揆:109年起春節連假至少有7天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九日臺北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9日在行政院會表示,他已核定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及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透過「補班挪移」的方式,讓未來春節連假至少有7天的假期,且從今年開始,從除夕前一天(1/23)開始放假。對此,勞動部提醒,欲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8周彈性工時」規定比照辦理;不過,一定要先經由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施行。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在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蘇貞昌已核定,除夕前一天會彈性挪調放假,但還是要補班,不會影響放假總天數,人事總處按照新修訂的要點預估,未來10年內,春節連假有4次可放7天,5次放9天,有1次(民國112年)可放到10天。
    政府部門今年農曆春節連假自109年1月23日(小年夜)起放到1月29日(初五),不過1月23日的假將於2月15日(周六)補班。
    勞動部表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周彈性工時」,始得為之。
    因此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依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原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勞動部已於105年01月21日發函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的解釋令,雇主與事業單位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休假,透過「工作日」與「休息日」彼此的調移,來形成連續休假的結果。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周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勞動部指出,每年遇國定假日彈性挪移補班時間,所有行業都可透過八周彈性工時實施一日換一日,以達成連假,為了省下每次遇到連假都要經由勞資協商的程序,雇主可以依照政府機關的日曆,一次取得勞工當年中所有連假的挪移同意。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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