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2.20
  •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將修正 109/1/3提意見 新增育有3名與4名以上幼兒申請資格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報導】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規定研議多時,針對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為減輕其家庭負擔,提供支持照顧協助,勞動部預告修正現行規定,申請初次招募、期滿申請重新招募及承接外國人資格相同,除維持「累計點數滿16點者」外,新增二款資格分別是「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及「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預估增加80人,可望在109年1月農曆春節前生效。
     由於民進黨立委陳瑩持續多年質詢有關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她在108年10月7日甚至帶傳說中已生育5名小孩,目前正懷孕第6胎的陳情人到立院現場,她質詢表示陳情人生了5個還是不夠16分,顯示家庭幫傭規定設計太嚴苛,希望勞動部在109年1月前完成檢討。
     勞動部108年12月20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修正草案,預告期15天,有意見應於109年1月3日提出。
     勞動部說明,考量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有較高幼兒照顧之協助需求,復因孩童年齡增長,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點數遞減,實務上可能無法符合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例如扶養五名或六名年幼子女,因子女未滿6歲始得採計點數,致累計點數不符16點。鑒於民眾育兒照顧需求殷切,為減輕扶養多名子女之家庭負擔,因此提出該標準第10條修正草案,修正扶養多名年幼子女者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條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針對新修正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期滿申請重新招募及承接外國人之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分別是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或是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抑或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勞動部指出,上述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至於16點點數之計算,維持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也就是現行規定其中未滿6歲子女的點數計算方式為「年齡未滿1歲7.5點;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6點;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4.5點;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3點;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2點;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1點。」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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