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1.17
  • 除夕至初三國定假日 雇主依法給薪給假 比照公務機關挪移 須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農曆春節將至,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以及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須視當天假日的性質而定。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1月25日及26日即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如勞雇雙方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即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依照國定假日加班的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欲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完成「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當天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在出勤8小時的情況下,因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當天加班費為1900元(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
    至於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即1200元(150元×8小時)。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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