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3.04
  • 政院通過紓困振興條例訂「防疫隔離假」 雇主願給薪可抵稅無薪者申請防疫補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二十日臺北報導】行政院會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共18條文,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預算規模600億,未來受檢疫隔離者可請「防疫隔離假」,防疫隔離假並未強制雇主支薪,雇主若願意給薪,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二百,若無支薪者,可在2年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防疫人人有責,不分朝野黨派,為更全面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的長期衝擊,我們提出此特別條例,作為政府進行相關防疫處置及籌措所需資金的法源基礎。

    蘇貞昌表示,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及相關機關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相關授權子法請各機關提前預為準備,於本條例三讀通過後,2周內即完成相關作業程序並辦理發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外,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適用。若是不給防疫隔離假或是對請防疫隔離假有不利對待,依草案第16條規定,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政委羅秉成指出,接受隔離者、檢疫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應予以「合理補償」,不提供「生活津貼」。如已領有薪資或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基於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損失已受填補或經濟力並無受影響,將另以但書排除防疫補償之申領。

    補償金額多少,是否參考過去SARS一人每日500元?羅秉成說明,防疫隔離假將由政府負責補償,相關的補償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等,都由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由於目前子法尚未出爐,遵循公平、資源有限、合理分配為由,補償金額多寡也受原則因素影響,目前尚未有具體數字。

    受隔離者、檢疫者及其照顧者 配合防疫需要請假,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得不給付其等請假期間之薪資。惟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企業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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