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3.12
  • 因應國內疫情 移工定期健康檢查得延後3個月辦理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移工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9日宣布,對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移工定期健康檢查的期限,得延長3個月辦理完成,勞動部後續將配合辦理宣導作業。

    依據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於入國後3日,與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帶往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未依期限為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移工招募及聘僱許可。

    因應國內防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對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檢的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健檢,舉例而言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檢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另外,勞動部重申,先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移工如經中國大陸、香港地區及澳門地區轉機入境臺灣者,應於居家檢疫14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入國3日健檢,但是如果非屬上開情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及疾病潛伏期,仍應依現行規定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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