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3.27
  • 資料異動表修正公告年限將屆滿延長可勾選 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修正3/25入境1人1室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五日臺北報導】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勞動部發函針對藍領移工3月17日起至6月17日止,其在台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提出申請延長在台聘僱許可期間3個月,雇主申請通過後依規定即不得引進或於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符合資格約有9千餘名移工。

     另外,依中央行疫情指揮中心3月25日指示辦理,勞動部再度修正「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須持最新版辦理補正或是國外引進等申請案相關事宜,自3月25日入境移工符合新規定,已登錄者須重新辦理登錄;新修正計劃書要求雇主或委任仲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需提供1人1室空間,若是衛浴共用則每次使用完需消毒,若是無法提供1人1室居家檢疫場所,建議暫緩引進。

     仲介與雇主反映,在國內承接,抑或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移工都是在國內為何要檢附居家檢疫計畫書,對此,勞動部表示,已在簽核作業中,通過後只要於申請時一併出具書面,聲明申請上述許可係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即可免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核備。

     勞動部109年3月24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編號NAF-022-4),申請書表在其他項目增加勾選項目,包括補行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延長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 3 個月;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基於國內防疫安全,並已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同意在案,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累計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至於從事其他類別工作之移工,累計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符合3月17日至6月17日期間及聘僱將屆滿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若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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