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3.27
  • 工輔法實施 即日起受理特定工廠登記 相關子法配合公布 提供線上申辦方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六日臺北報導】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的「工廠管理輔導法」,已自109年3月20日開始施行。經濟部提醒,針對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且非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最晚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非屬低污染臨時工廠登記者,則應於三個月內改善相關設施,通過審查後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至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將督導縣市政府勒令停工及停供水電,並訂有相關檢舉辦法,落實監督。

    配合工輔法實施,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相關子法均已公布。特定工廠制度上路後,各縣市政府即刻受理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業者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以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案件。

    經濟部統計,目前全台臨時登記工廠共計7,515家、未登記工廠23,465家,尚有14,809家待確認。新修工輔法實施後,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必須2年內申請納管、並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10年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及繳交營運管理金,總計給予20年期限取得用地合法,以永續經營。

    目前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非屬政府不宜設立工廠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就原登記事項範圍內換發特定工廠登記,非屬低污染的臨時工廠登記者須於三個月內改善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等設施,並通過專案審查小組認定,才能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對於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者,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輔導期限,並在輔導期限內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提供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與臨時工廠登記轉換特定工廠登記等兩項業務可線上申請。事業單位可憑工商憑證辦理,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s://serv.gcis.nat.gov.tw/fsp

    為方便民眾查詢及了解納管、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相關事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已建置「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並建議業者申請前,可先至專區先查詢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農產業群聚地區」以及至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查詢,確認是否符合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資格。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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