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針對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109年3月30日核釋這二種假期間日數不列入計算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並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平均工資,指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所計算出來的項目,通常會在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或職災殘廢與死亡補償時使用到,日前有縣市政府發函詢問,為避免勞工請「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致平均工資降低,因此將該種假期間日數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平均工資的計算,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有明列包括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職災醫療期間、非可歸責勞工停工時間(減班休息期間、颱風假)、普通傷病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留職停薪等是不列入計算區間裡的,因為列入了就會降低平均工資數額。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