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4.07
  • 自即日起,修正移工入境檢疫辦理方式

    1.自109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有新的修正,請問新的防疫措施為何?
    答:
    (1) 勞動部為加強國內防疫,自即日(109年3月27日)起,修正入境移工檢疫方式,社福類統一入住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處所;新引進之產業類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但須事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確認。
    (2) 修正後之新檢疫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2.自109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修正,請問什麼類別的移工適用「集中檢疫」?什麼類別的移工維持「居家檢疫」?
    答:
    (1) 「集中檢疫」處所: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避免被看護者或社福機構住民感染,自即日起社福類(包括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3類)之移工,以及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不論業別),均應接受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2) 「居家檢疫」:至於其他類別之新引進移工,仍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辦理「居家檢疫」,但居家檢疫處所需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後,始得引進移工。

    3.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何進行事前查核?
    答:相關申請案件依現行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後,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先實地辦理查核,確認是否符
    合1 人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經確認可落實居家檢疫管理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

    4.雇主應如何為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或返國休假的移工,申請集中檢疫?
    答:
    (1) 因集中檢疫床位有限,雇主在返國移工以及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入境前,應先取得集中檢疫處所開具的入住證明文件,始得同意移工返臺或引進。
    (2) 目前居家檢疫處所包括衛生福利部提供的400 床,以及本部刻洽仲介公會辦理的230 床。勞動部將賡續協調檢疫場所資源,擴大集中檢疫床位量能。

    5.109 年3 月27 日起實施的移工檢疫新措施,將影響移工引進流程造成時效延後,雇主如何解決人力需求?
    答:
    (1) 鼓勵雇主以國內承接方式聘僱新移工。
    (2) 鼓勵雇主聘用本國失業勞工,勞動部將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9,000元至1萬3,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3) 鼓勵減班休息或暫無移工需求的製造業雇主釋出移工,給有用人需求的雇主國內承接,原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的移工名額,本部將同意不予管控。
    (4) 家庭有照顧需求,可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各項長照服務或轉介國內照顧人力。

    6.集中檢疫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答:移工的生活照顧仍是雇主責任,集中檢疫所需費用以及自機場到集中檢疫處所之交通費,均由雇主負擔,且須先繳付才可安排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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