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18
  • 勞動部5月新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修正 不可訂有懲罰性罰款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修正 不可訂有懲罰性罰款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日前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要求縣市政府在審查企業檢送工作規則時,在訂立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內容其「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另配合法律相關文字修正,勞動部5月新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勞動部提醒,工作規則新舊條文有所修正或更改,應以紅色文字標明,以利加快審核速度。

    勞動部109年4月28日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在附表訂立六考勤、請假、獎懲、升遷,修正審核注意事項,要求政地方府注意「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勞動部說明,這次109年5月最新版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是配合勞基法第53條、54條、55條文字修正,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用詞改成「身心障礙」。

    新版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有修正條文包括第十一條之一條之一(員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第三十四條(自請退休)、第三十五條(強制退)、第三十六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第四十四條(職業災害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 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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