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0.20
  • 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本(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全面第4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相關延期要件及注意事項,詳情請參考以下「問答集」。

    【問答集】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0年(下同)10月15日宣布關於外國人第4次自動延期措施?

    A1: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第4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未獲延期者,本署將另行通知當事人)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及9月14日3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9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70日(30日+150日+9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2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4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4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2月12日再延至2021年1月11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及9月14日3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9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70日(90日+90日+9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2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4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外國人經第4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2月12日再延至2021年1月11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於3月7日入境,原應於3月2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8月18日),如當事人於8月10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並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9月3日。後經本署於8月14日及9月14日自動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改為240日(18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C外國人經本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12月2日。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3: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4: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4: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雇主知悉性騷擾 應採取立即有效作為

    包括雙方調查紀錄 仲介未通報也將受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家庭看護工需長時間與雇主家庭及被照顧人接觸,工作環境特殊,偶有發生外籍移工反映遭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等情事,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只要知悉有性騷擾行為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查事件始末後,做成具體紀錄,以及避免雙方當事人不必要接觸等;而仲介業者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否則也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近日接獲一起案例,外籍看護工曾於今年三月起陸續向仲介業者反映雇主家人對其肢體碰觸、傳色情影片以及性侵等情事,五月至仲介公司求救,但情形並未改善,因此在六月轉向勞工局申訴。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雇主五月在知悉移工反映遭受性騷擾後,僅認為移工想轉換雇主、借題發揮而申訴,之後亦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作為,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姓名。

    至於仲介業者部分,因三月即知悉外籍移工反映性騷擾行為,雖有對雇主進行宣導,但未明確告知雇主移工反映性騷擾,之後移工甚至遭到性侵,使得勞工權益受損,而五月得知移工申訴後,也未在24小時內通報,也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第19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表示,許多雇主面臨移工反映遭性騷擾或性侵害時,常先否認有此情事,以致忽略後續應採取的作為。性平法所規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以審慎態度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避免當事人單獨相處或不必要接觸、對移工進行關懷等。家事移工因情節不同,則會有不同的處理措施,雇主如有需要,勞工局將提供相關諮詢協助。

    勞工局提醒,仲介業者如遇類似案件,移工若仍在職,可建議雇主詢問雙方當事人事件經過、採取必要蒐證、降低再度性騷擾發生的條件或因素、實施性騷擾防治宣導、詢問雙方和解意願等。如移工已離職,仍有採取作為的義務,可聯繫勞工釐清案情、針對未來聘僱家庭看護工加強防範性騷擾,例如安裝監視器或警急通報鈴等,並作具體紀錄以備後續調查。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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