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0.20
  • 雇主知悉性騷擾 應採取立即有效作為 包括雙方調查紀錄 仲介未通報也將受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家庭看護工需長時間與雇主家庭及被照顧人接觸,工作環境特殊,偶有發生外籍移工反映遭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等情事,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只要知悉有性騷擾行為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查事件始末後,做成具體紀錄,以及避免雙方當事人不必要接觸等;而仲介業者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否則也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近日接獲一起案例,外籍看護工曾於今年三月起陸續向仲介業者反映雇主家人對其肢體碰觸、傳色情影片以及性侵等情事,五月至仲介公司求救,但情形並未改善,因此在六月轉向勞工局申訴。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雇主五月在知悉移工反映遭受性騷擾後,僅認為移工想轉換雇主、借題發揮而申訴,之後亦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作為,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姓名。

    至於仲介業者部分,因三月即知悉外籍移工反映性騷擾行為,雖有對雇主進行宣導,但未明確告知雇主移工反映性騷擾,之後移工甚至遭到性侵,使得勞工權益受損,而五月得知移工申訴後,也未在24小時內通報,也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第19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表示,許多雇主面臨移工反映遭性騷擾或性侵害時,常先否認有此情事,以致忽略後續應採取的作為。性平法所規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以審慎態度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避免當事人單獨相處或不必要接觸、對移工進行關懷等。家事移工因情節不同,則會有不同的處理措施,雇主如有需要,勞工局將提供相關諮詢協助。

    勞工局提醒,仲介業者如遇類似案件,移工若仍在職,可建議雇主詢問雙方當事人事件經過、採取必要蒐證、降低再度性騷擾發生的條件或因素、實施性騷擾防治宣導、詢問雙方和解意願等。如移工已離職,仍有採取作為的義務,可聯繫勞工釐清案情、針對未來聘僱家庭看護工加強防範性騷擾,例如安裝監視器或警急通報鈴等,並作具體紀錄以備後續調查。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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