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1.13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總則篇】
    1.自 109 年 3 月 17 日 16 時尚未登機之移工 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相關防疫措施為何 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答:
    (1) 移工來臺工作 係 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本部已規劃 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 ( 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 ( 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

    (2) 自 109 年 3 月 17 日 16 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 ,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 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 全力協助配合 ,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

    (3) 完整資訊請 至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 網址 https://covid19.wda.gov.tw/ tw/)),或電洽 1955 專線或0800777888 諮詢服務窗口 。

    【雇主雇主篇】
    1.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應如何辦理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答:
    移工聘僱許可移工聘僱許可33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聘,移工免出國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可繼續留臺工作。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2.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年限,適用對象為適用對象為何何??

    答:
    (1) 移工在臺工作年限限剩餘期間不足剩餘期間不足44個月即個月即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2) 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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