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1.25
  • 3個月或6個月短聘機制 不再延長實施 聘僱屆滿因疫情未能出國申請同意轉換函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發函指出,聘僱屆滿但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為穩定勞雇關係與社會安定,不再延長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許可機制,該類移工當次聘可在11月23日前屆滿者,需在110年1月22日前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同意轉換函,持有同意轉換函後才可去登記辦理轉換程序。

    根據統計,截止9月17日止,申請短期聘僱案件共有1,989件,其中產業類申請案件1,849件、社福類申請案件140件。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並考量雇主用人需求及保障移工經濟生活,勞動部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函及109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610號函發布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之短期聘僱許可措施。

    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發函,為利國家防疫需求及保障因疫情滯留在臺移工之權益,又為穩定勞雇關係與社會安定,不再延長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許可機制。勞動部針對上述二個函文自109年11月23日停止適用。

    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符合就服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勞動部說明,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依勞動部109年5月5日函及109年7月21日函曾經本部核發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許可屆滿之移工,當次聘僱許可於109年11月23日前(不含11月23日)屆滿者,應於「109年11月23日之翌日起60日內」,也就是在109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月22日止;若是移工聘僱許可於109年11月23日(包含11月23日當日)後始屆滿者,應於「聘僱許可屆滿日之翌日起60日內」,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勞動部指出,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核發給「同意轉換函」後,在同意轉換函之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得於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由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雇主得持經勞動部核發之未曾引進或聘僱移工之效期內招募許可,或依所具得接續聘僱移工之資格)依本準則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勞動部表示,本案移工如於登記翌日起60日內無法轉出,且有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無法出國者,因仍有在臺負擔經濟生活之必要,同意可以延長轉換期間1次60天,也就是該類移工轉換期間可達120天。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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