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2.03
  • 出勤紀錄未依法保存五年 最高罰4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三日臺北報導】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近期實施法遵訪視、勞動條件檢查時,發現仍有部分雇主不瞭解勞動基準法有關出勤紀錄的規定,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處指出,置備出勤紀錄的目的在使勞工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不僅作為確實核算工時、工資及職業災害認定的具體依據,亦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爭議,為法律課予雇主的義務。另外,薪資屬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配合民法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出勤紀錄也應保存5年。

     工時紀錄方式除了事業單位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外,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者,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等。勞工處強調,只要能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均得作為出勤紀錄;如未依上開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規屬實將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而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為止,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並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等相關資訊。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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