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2.07
  • 天災事變事後補休 勞動部:最遲不可超過7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針對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發函指出,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馬上補假休息,經勞資協商最晚不可超過7日。 高雄市勞工局109年10月5日發函詢問勞動部,有關勞基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休繼續工作,雖具有特殊性,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勞雇雙方也可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不過各該補假最遲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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