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2.07
  • 申請延長在台工作年限已7千餘件 逾1年未做健檢者 聘可生效次日安排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及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勞動部先前已同意產業或社福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將屆滿年限之移工,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目前已逾7千件申請延長;勞動部提醒,若在工作年限屆滿之移工其檢康檢查超過1年未做,雇主或仲介應在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者將處6萬元以上罰鍰,經衛生單位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廢聘。

    根據統計,截至11月30日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申請延長有共7,314件,其中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與漁船等)12年到期延長有4,545件;社福移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工)申請延長有2,769件,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申請延長2,607件。

    家庭看護工屆滿14年

    2,607人申請聘僱延長

    勞動部表示,有關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移工,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勞動部說明,移工如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者依就服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辦理。

    勞動部指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 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依規定,移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起計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項目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漢生病檢查,及印尼籍勞工入國三日健檢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

    移工入國定期健康檢查

    雇主未安排將罰鍰廢聘

    為因應疫情,勞動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已三次發文指出,在109年3月17至110年3月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或6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勞動部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前二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為3個月,第三次則是延長至6個月,因此依109年9月16日函文,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另上次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6個月。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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