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2.25
  • 第三季仲介查察2.1千餘家 罰鍰301件 超收費用與報表未依規定填寫 違規較去年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根據109年第三季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191家,罰鍰件數301件,較去年同期查察家數與罰鍰件數皆成長;仲介違法前三名為「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致雇主違反法令」及「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

    根據109年1月至9月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191家,罰鍰件數301件,仲介違法被罰鍰最多是「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有83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有62家,第三名則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50家。

     其餘依序「意圖營利非法媒介」有21家;「收受標準以外費用」有18家罰鍰、9家停業;「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有11家罰鍰、4家停業;「報表未依規定填寫」8家;「非法媒介」有6家罰鍰、5家停業;「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有5家;「未備置保存文件」有2件;「留置雇主文件」及「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各有1家。

    勞動部說明,今年「報表未依規定填寫」違

    反家數較多已有8家,較去年全年4家,明顯成長,籲仲介依法填報,填寫求職、求才狀況,以了解就業服務業務實際辦理情形,以利人力仲介政策分析研議。

    依法填寫報表種類包括: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服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人招募許可申請表。五、外國人聘僱許可申請表。六、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申請表。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表。八、外國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申請表。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報表。

     私立就服機構應於每季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1款者,依同法第67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今年第三季因「超收標準以外費用」被處罰鍰仲介家數有18家、9家停業,也較去年全年罰鍰15家、停業8家,增加不少。

    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依超收費用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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