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3.22
  • 移工聘可將屆滿得延長 補申請以一次為限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而從事其他類別工作的移工則不得超過12年。由於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勞動部先前已調整放寬,對於聘僱許可即將屆滿的移工,雇主可再申請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雇主可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以郵戳日為準,以減少人員跨境流動所衍生的風險。

    勞動局長陳信瑜進一步指出,先前從未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的雇主,導致移工聘僱許可已屆滿、卻尚未返回母國者,今年4月10日前,也可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

    陳信瑜提醒,若雇主未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申請,或是在4月10日前替移工提出延長聘僱許可的申請,仍可在超過這些期限後的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但僅以1次為限,補行申請的截止日,一樣至今年6月30日截止,籲請雇主把握申請時間。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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