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3.29
  • 移工感染結核病 將主動通知都治服務 雇主意願書增列選項 提供中外語衛教單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五日臺北報導】移工罹患肺結核,除非為多重抗藥結核病患者,其餘可依規定可接受都治服務,在台接受藥物治療。為確保雇主及移工充分了解相關規定,維護移工工作權益,近期疾病管制署發函通知各縣市衛生局,提醒於執行移工健檢初檢不合格的複檢作業時,地方衛生單位將主動提供治療相關資訊及衛教訊息,鼓勵雇主協助罹患結核病移工申請在台都治服務。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移工健檢經確診為肺結核,雇主得於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至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移工完成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移工視為健檢合格,可繼續在台工作。不過日前有民間團體陳情,移工在台合法工作期間繳納健保費,卻在感染結核菌、最需要醫療資源時被迫返國,因而要求衛福部修法,保障移工權益。

    疾管署表示,為確保雇主了解移工罹患肺結核可在台接受都治服務,日前已修正「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增列雇主勾選「願意」或「不願意」協助外國人申請都治服務的欄位,讓地方衛生局協助雇主填列,且主動提供治療相關資訊,給予充分衛教資訊,以鼓勵雇主協助罹患結核病的移工申請留台都治。

    疾管署並提到,移工於入境後應接受定期健檢,結核病列為檢查項目之一,藉由這項機制可以主動篩檢,在發病初期傳染力較低時介入治療,也避免移工在得知自己感染後擔心影響工作權益而失聯逃逸,反而更不容易追蹤,衍生傳染風險,同時也維護雇主人力聘僱需求。

    都治計畫為結核病或漢生病直接觀察治療,係由衛生單位關懷員每週至少五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都治服務,協助外國人完成至少六個月的服藥過程,確保治療成功,避免抗藥性產生。一旦移工累計15日以上未配合直接觀察治療,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將視為健檢不合格,並廢止其聘僱許可。

    除雇主意願書外,疾管署也已製作結核病、漢生病及阿米巴痢疾的中、外文問答集,方便勞雇雙方認識常見傳染病及預防方式。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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