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7.13
  • 求才證明等招募文件自動加30日效期 家庭類移工限轉家庭規定 7/13解除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因此110年7月1日函釋只能由家庭類雇主承接之規定同時解除,也就是就家庭類移工與其他各類別移工均依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出作業。

     另外,為保障雇主聘僱權益,勞動部指出,產業類雇主申請招募移工規定的各項文件,如求才證明書、製造業級別認定函、農林牧及魚塭養殖聘僱資格認定函、營造工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等文件,因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述文件同意自動加計30日效期。

     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自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包含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及機構看護等工作。

     勞動部說明,本次新增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110年6月5日前已進入轉換雇主程序的,由勞動部主動重新恢復60日轉換作業期間,6月5日還沒進入轉換程序的,在110年7月13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再重新申請轉換。

     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方式如下:一、原已由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此外,移工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合規定,因為勞動部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因為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提醒,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之前已恢復接續聘僱移工的家庭類新雇主,自7月13日起也同樣依照最新的PCR檢驗期間及等待結果前1人1室規定辦理。

    對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查詢(https://www.wda.gov.tw/)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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