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9.17
  • 無症狀確診解隔離後 居家隔離如何請假 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 未領薪可領防疫補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七日臺北報導】針對無症狀或輕症的確診勞工,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至指定處所(居家)隔離期間應如何給假?勞動部說明,勞工進行7天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因不可歸責於雇主,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雇主若未給薪,勞工可向衛福部申請防疫隔離津貼。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無症狀或輕症的確診勞工,治療時是請病假,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經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進行7天居家隔離者,該居家隔離期間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黃維琛說明,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黃維琛指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亦即沒有違反隔離或檢疫通知書所載明應遵行事項,且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可於隔離或檢疫期滿之次日起,申領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黃維琛提醒,若雇主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受隔離或受檢疫者於完成隔離或檢疫次日起,得向檢疫或隔離結束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並可採線上申辦,(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5-52167-205.html)。如有防疫補償相關疑問,可於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撥打免付費的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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