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9
  • 彰縣入國通報增加專長證明、良民證 仲介須蓋大小章加強審認 確保照護品質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九日臺北報導】鑑於近期發生外籍看護工照護品質參差不齊情事,為確保移工照護品質,並強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看護工責任,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即日起針對入國通報案件,除依原先規定所需檢附的文件外,須另檢附外籍看護工「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不過接續聘僱通報不適用,近期重新開放入境的移工將會是第一波適用對象。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看護來台前應提供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證明,作為申請入國簽證的應備文件。而雇主申請聘僱看護工等第二類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外勞服務科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移工照護品質,降低不適任情形,即日起針對新入境的通報案件,要求提供90小時訓練證明以及良民證等資料。日前已發函通知轄內仲介業者相關規定,請國外仲介一併將前述資料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供台灣仲介公司,作為入國通報的資料。

    外勞服務科提醒,「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兩份證明文件可以影本提供,並要求台灣仲介須蓋公司大小章,註明「與正本相符」,藉此提醒仲介對相關資料的審認之責;若入國通報時未提供,將不予受理,並要求限期補正。

    勞工處也會在受理外籍看護工入國通報後2星期內先進行雇主電話關懷,並於3個月內進行訪視移工工作及生活照顧適應情況,以了解雇主聘僱移工的情形,同時協助勞雇雙方建立關係與溝通管道,減少爭議情形發生。

     勞工處並表示,外籍看護工是我國長期照護重要補充人力,透過強化通報程序、關懷機制及加強仲介管理移工責任等措施,降低外籍看護工不適任情事。如移工發生虐待被看護人等不適任情事,縣府將函請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予以廢止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不得再我國境內工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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