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2.11
  • 專案引進移工第二階段說明2/11最新修訂 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書面、網頁或電郵皆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宣布自111年2月15日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計畫,配合疫情與實務滾動檢討,最新版說明針對檢附檢驗機構合約修正,雇主上傳檢驗機構至至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之證明文件,其形式包括書面、網頁資料或電子郵件等都可以,只要文件足以證明,同時提醒雇主應於移工入境日期第13或14日檢疫期滿前,確認移工完成PCR檢測。

     自111年2月15日起,已持有簽證及持重入境許可之印尼、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等國籍之家庭類及產業類(事業類及機構看護工)移工,應於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滿14天,並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且上傳疫苗接種證明文件。

     勞動部111年2月7日宣布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截至2月11日中午,約近百人上網登錄,移工國籍別是印尼與泰國,登錄資料顯示第二階段移工最快入境時間是在2月16日。

     勞動部表示,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fwas.wda.gov.tw/) 有針對專案引進移工第二階段說明,說明將依指揮中心指示及疫情情形滾動式修正,為確保檢驗機構至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勞動部2月10日與各地方政府開會後,修正相關內容,目前網站上是2月11日最新修訂版。

     勞動部說明,移工於入境日期第13或14日檢疫期滿前,應安排檢驗機構至移工所在之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雇主與CDC公布之檢驗機構約定,該機構派員前往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應檢附約定證明文件。或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與檢驗機構約定,該機構派員前往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應檢附約定證明文件。抑或防疫旅宿與檢驗機構合作,該機構派員前往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應檢附防疫旅宿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是防疫旅宿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安排檢驗機構派員至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但雇主應於移工入境日期第13或14日檢疫期滿前,確認移工完成PCR檢測。

    勞動部強調,檢驗機構至防疫旅宿進行PCR檢測之證明文件,書面、網頁資料或電子郵件等足資證明之文件均可,並依上述說明辦理。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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