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本次配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111年4月30日
修正,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 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另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於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境內聘僱健 康檢查時,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檢查) 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 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三、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8月10日署授疾字第1012100368號公告及本部104 年9月18日部授疾字第1042100259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