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8.30
  • 6/30 前移工健檢得彈性延長至8 月底雇主應於期限內安排逾期6 萬元以上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三十日臺北報導】

    先前受到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公告彈性延長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期限,降低群

    聚染疫風險。疾病管制署表示,符合條件且原應於今年6 月30 日前辦理入國、定期及補充健檢的移工,最遲應於8 月31 日以前辦理,提醒雇主於期限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完成。

    國內COVID-19 疫情自今年5 月4 日起國內每日新增確診數突破3 萬例,其後逐日增加,並於5 月底達到高峰,直到6 月中下旬後逐步趨緩。為避免移工往返醫院及工作地而增加感染的可能,衛福部日前公告延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其應辦健檢期限在6 月30 日前者,最遲得延長至8月31 日前完成。適用對象為所有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雙語人員及廚師等。

    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入國後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

    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入國健檢,因疫情關係,目前採取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

    個工作日內辦理。此外,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 個月及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雇主應安排定期健檢。另配合105 年11 月5 日就業服務法修正,取消移工每三年出國一日規定,移工因轉換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者,若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健檢。

    疾管署補充,應辦入國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的移工,辦理期限落在6 月30

    日者,均為這次公告延長健檢期限的適用對象。

    雇主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規定,處新台幣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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