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9.28
  • 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併計工資應提繳新制勞退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廿八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雇主應將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4 條第1 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說明,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依同法第38 條第4 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福祉司指出,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提醒,雇主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

    年2 月及8 月)按所屬員工最近3 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若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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